盜竊后轉賣牟利,行為人被判盜竊罪
來源:未知 作者:神狐 時間:2021-07-21
神狐刑辯律師團隊從網絡上獲悉,吉林省通榆縣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5日審結一宗盜竊罪案件。
2021年2月28日5時許,被告人楊某在通榆縣什花道鄉海金村大樹林子屯東南6公里處白某窩堡盜走一臺紅色404拖拉機及一臺四輪車斗、兩個水泵、三個車廂板、二百斤廢鐵,經通榆縣價格監測和認證中心認定價格為24361元。東莞刑事律師楊某于2021年2月28日7時許將兩個水泵、三個車廂板、二百斤廢鐵賣給通榆縣北道口興源廢品收購部,獲得贓款910元。2021年3月1日7時許,楊某將車斗上的三個廂板再次賣給通榆縣北道口興源廢品收購部,獲得贓款150元。2021年3月1日8時30分許,楊某將車斗賣給東郊路廢品收購部,獲得贓款2500元。楊某未將404拖拉機出售。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交了刑事判決書等書證,被告人楊某供述與辯解,被害人白某陳述,證人張某證言,辨認筆錄,通榆縣價格監測和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等鑒定意見,現場勘查筆錄及光盤等證據證實。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公訴機關提請認定楊某系累犯的意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采納,依法對其從重處罰;楊某到案后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寬處理。江門刑事律師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量刑情節,以及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等因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楊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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