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狐刑辯律師團隊從網絡上獲悉,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審結一宗貪污罪案件。 2008年1月,被告人向某利用其擔任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大譚村黨支部副書記兼村報賬員的職務便利,在協助人民政府發放土地補償款的過程中,向時任該村黨支部書記譚某1(另案處理)提議冒用孫某1及孫某4山名義領取征地補償款57,375元譚某1高表示同意。后被告人向某譚某1高指使該村孫羅灣隊長孫某強(另案處理)填寫土地補償款撥付憑證并仿孫某1孫某4簽名等以辦理相關財務手續,被告人向某持上述憑證辦理完成撥款手續后,廣州刑事辯護律師至民生銀行孫某1高賬戶內的征地補償款人民幣40,220元取出侵吞,又指使孫某4強將余款17,155元取出,后被孫某4強將此款用于個人消費。 2009年11月至12月間,被告人向某先后利用其擔任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大譚村黨支部副書記兼村報賬員、村黨支部書記的職務便利,在協助人民政府發放土地補償款的過程中,私自決定用虛構的“向家堂”名義辦理該村向貓灣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款358,301元撥付手續,并全部發放至被告人向某個人銀行賬戶內。隨后被告人向某將該款在多個賬戶內轉賬,先后用于購買基金理財產品、存定期、個人投資等。2018年6月,被告人向某在接受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佛祖嶺街道紀工委調查時,否認其領取并侵吞上述土地補償款。同年10月8日,被告人向某在被清算出領取上述土地補償款后,借用其女兒向某2所參股的“鄉鄰人家”餐館賬戶資金歸還上述征地補償款。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向某被武漢市江夏區監察委員會留置調查。 另查明,經鑒定:1.向某以“向家堂”名義申報的土地補償費358,301元,其中資金來源于土地儲備中心或光谷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直接劃撥到佛祖嶺街道辦事處賬戶的國有資金。上述資金非向某個人應取得的土地補償費;2.向某個人銀行賬戶中358,301元的土地補償費孳生的投資收益為77,604.82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上訴人向德堂受國家機關委托管理國家征地補償款,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侵吞上述款項,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向德堂犯貪污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取保候審律師原審根據本案犯罪事實和性質及上訴人向德堂具有的坦白、自愿認罪、全部退贓等法定及酌定量刑情節,對其量刑適當,上訴人向德堂及其辯護人提出改判緩刑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原審判決沒收上訴人向德堂貪污款40220元不當,該款項應發還被害單位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佛祖嶺街道大譚村村級改制工作籌備組,二審依法予以糾正。綜上,二審法院判決如下: 一、維持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法院(2020)鄂0115刑初248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人向德堂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2022年12月19日止)。 二、撤銷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法院(2020)鄂0115刑初248號刑事判決第二項,即:暫存于本院的退繳贓款人民幣十一萬七千八百二十四元八角二分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上訴人向德堂貪污所得人民幣四萬零二百二十元依法發還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佛祖嶺街道大譚村村級改制工作籌備組;向德堂將貪污款用于投資所得收益七萬七千六百零四元八角二分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注:本文內容轉載自中國裁判文書網,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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