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狐刑辯律師團隊從網絡上獲悉,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審結一宗非法持有毒品案件。 洪湖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于2020年9月14日18時許在吸毒過程中,因公民舉報被洪湖市公安局民警抓獲,并收繳毒品含甲基苯丙胺十余克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同時向法院移送了被告人曹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相關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曹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之規定,且系毒品再犯,提請法院依法判處。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曹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訴機關所指控的罪名和事實成立。被告人曹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且被告人曹某曾因販賣毒品罪被法院判處刑罰,現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系毒品再犯,應當從重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法院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曹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三百五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二、收繳的毒品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銷毀。 注:本文內容轉載自中國裁判文書網,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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