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狐刑辯律師團隊從網絡上獲悉,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審結一宗故意傷害案件。 2020年5月29日21時許,在開原市,業主李某(系**的妻子)與耿某(本小區保安)因停車位和挪車的問題發生爭吵,后趕來的被告人**便找被害人耿某理論,在A區西門,雙方發生廝打,**用拳腳將耿某的面部、肋骨打傷。廣州緩刑律師2020年6月12日,經鐵嶺誠證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害人耿某鼻骨雙側骨折為輕傷二級;右側上頜骨額突骨折構成輕微傷;右側第5肋骨骨折構成輕微傷。 另查,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因故意傷害罪被法院(2019)遼1282刑初303號刑事判決書,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自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12月16日止,本案發生在該緩刑考驗期內。在該案中**于2019年7月1日被開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審并釋放。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之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成立,調整后的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本罪,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被告人**案發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關于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自首、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屬實,予以采納。廣州經濟犯罪律師被告人**具有如下量刑情節:自首、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致被害人兩處輕微傷,可酌情從重處罰;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其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撤銷法院(2019)遼1282刑初303號刑事判決緩刑部分,執行有期徒刑八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注:本文內容轉載自中國裁判文書網,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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