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駕駛車輛違反交通規則撞傷行人,然后駕車離開現場,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歸案后,李某如實供述其交通肇事后離開現場的事實,但辯稱其離開肇事現場是怕被打,并非為了逃避法律責任。 【分歧】本案中,對李某構成交通肇事罪無異議,但是對李某是否具有坦白情節存在分歧。一種觀點認為,李某如實供述了交通肇事后離開現場的事實,對離開肇事現場的主觀心態的辯解屬于對其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坦白情節的認定。第二種觀點認為,雖然李某如實供述其交通肇事并離開現場的事實,但是其并沒有如實供述其離開現場的主觀心態,而逃逸情節屬于交通肇事罪的重大量刑情節,故不應認定李某具有坦白情節。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法發〔2010〕60號)第二條的規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外,還應包括姓名、年齡、職業、住址、前科等情況。由此可見,“罪行”包括定罪和量刑兩方面的事實。在交通肇事犯罪中,“逃逸”屬于重大量刑情節,所以,本案中要認定李某具有坦白情節,李某必須如實供述其逃逸這一事實。 而李某的行為是否構成逃逸,其主觀心態是關鍵要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3號)第三條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所以,李某對其主觀心態的辯解實際上是否認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逃逸,而不僅僅是對其行為性質的辯解。 實際上,事故發生在公共場所,被害人已經喪失傷害能力,又無其他親朋在場,且李某的朋友已經報警,客觀上李某并無被打的危險。所以,根據客觀事實可以推知李某的主觀心態并非是害怕被打,而是逃避法律追究。 綜上,李某并未如實供述其罪行,不能認定為坦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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