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是人民當家做主的國家,官員是人民的公仆,因為官員們行使國家的權利,所以清廉一直是官員們的基本要求之一。但是從每年的反貪行動中有無數的官員因為行賄受賄而落馬。那么,行賄罪的罪行怎么認定?我們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行賄罪的罪行認定 1、是行賄人主觀上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犯罪目。 2、是行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 3、是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或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但具有4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以上就是我國與行賄相關的法律,對于行賄罪行的認定標準了,可以看出我國對于行賄受賄的官員絕不姑息,反腐倡廉一直是法律工作里面的重點。如果對于行賄罪的罪行認定標準覺得不清楚的,建議咨詢下專業的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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