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是屬于政府等等的,并不是私人的財產,但是有些掌握著公款的人卻出現了挪用的情況,且他們挪用公款并不是別人指使,而是自己主動、自愿的去挪用公款,很多人因此而受到處罰但不清楚該罪。 一、什么叫做非行政指令型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中經常出現直接實施者接受主管領導的“非行政指令”挪用公款行為,直接挪走公款者雖然在挪用公款的原因上存在著被動,但是不影響挪用公款罪的成立,同時為挪用公款罪的主犯。 二、法律規定 刑法條文: 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第一百八十五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十三條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為依法懲處挪用公款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伙企業等使用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第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謀取個人利益,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單位使用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具體挪用公款罪的情況如果認定、處理等等,根據實際情況不同處理的方式跟要求等也會不一樣,結合具體內容應該要有所區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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