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現(xiàn)未成年人盜竊后,脅迫未成年人家長拿錢了事。近日,綦江法院審結這樣一起敲詐勒索犯罪案件,一審均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楊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2015年5月22日凌晨,繆某某等五名未成年人在重慶綦江石角鎮(zhèn)竊取劉某甲三輪車的油。 被告人楊某某發(fā)現(xiàn)后,通知劉某甲的兒子劉某某。之后,被告人劉某某等人駕駛車輛在重慶綦江三江街道將繆某某等人攔獲。 被告人劉某某、楊某某等人發(fā)現(xiàn)繆某某等人駕駛的摩托車系盜竊車輛后,被告人楊某某要求繆某某等人給家長打電話,并威脅家長前往處理,不然就將繆某某等人送派出所。 當日凌晨4時許,繆某某等人的家長均到達三江街道,被告人劉某某、楊某某以繆某某等人盜竊摩托車、油人贓俱獲為由,以及家長請求私下解決,不把孩子交給派出所處理,有案底對孩子學習、工作不好的恐懼心理,采取語言威脅的方式,脅迫家長拿錢了事。 被告人劉某某、楊某某勒索繆某某等人的家長現(xiàn)金9000元,事后被告人楊某某分得現(xiàn)金3000元。 2015年8月3日,被告人劉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同年8月12日,被告人劉某某、楊某某已全部退賠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9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劉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楊某某已退賠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酌情從輕處罰。本案系共同犯罪,在量刑時應結合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判處。根據(jù)本案的事實和情節(jié),決定對被告人劉某某、楊某某適用緩刑。 據(jù)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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