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黃某有吸毒史,2015年7月黃某的妻子即將臨盆,為此黃某決定用一種特殊方式來慶祝,向綽號“強仔”的毒販訂購了一批氯胺酮,準備嬰兒滿月的時候用 于“招待”朋友。黃某通過銀行轉賬方式交錢,并由“強仔”將氯胺酮送到黃某所在縣城進行交接。當地警方在獲得線索后,即安排了設卡攔截,準備人贓并獲。由 于黃某強行駕車沖卡,現場抓捕未果。僥幸逃脫后的黃某,將剛到手的裝有氯胺酮的盒子,順路扔在一居民樓前的樹下。事后,黃某遺棄的盒子被附近居民發現,并 移交警方,經稱重起獲氯胺酮達1.5公斤。經偵查,無法核實“強仔”的真實身份情況。 【分歧】 黃某到案后交待,其購買氯胺酮的目的,只是為了“招待”朋友,警方也未發現黃某的其他犯罪線索。對于黃某的行為構成何種罪名,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黃某一次性購買氯胺酮達1.5公斤之多,數量大,僅用于所謂的“招待”朋友或個人吸食,不符合常理。由于黃某也是吸毒人員,其購買后再出售獲利、以販養吸的可能性較大,故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黃某的刑責。 第二種意見認為,構成“罪刑法定”的刑罰原則,對于沒有證據證實的疑似犯罪行為,就不能根據某一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認定該行為構成某一犯罪。既然沒有證據證實黃某是要出賣毒品,就不能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責。 【評析】 查明犯罪目的,是準確認定犯罪行為性質的重要前提。相對于其他犯罪行為而言,毒品犯罪存在較大的特殊性,即缺乏較為直觀的受害人,也就難以通過受害人 陳述這個角度,從表征對犯罪目的這一主觀心態進行分析和評價。這一點,在認定是否構成販賣毒品罪時,顯得尤為突出。實踐中,偵查機關可能會查獲大量毒品, 但對于毒品的最終用途卻可能因客觀原因,導致缺乏有效或有力證據予以證實。由于不能確定涉案毒品的最終用途,也就不能從犯罪目的的角度,對犯罪嫌疑人的實 施某一行為作出排他性的準確認定。本著“疑罪從無”的刑罰原則,對于持有大量毒品卻又不能證實犯罪嫌疑人持有用途的,即使存在通過毒品交易行為獲取不法利 益的可能性,也不能認定其構成販賣毒品罪。 正是由于毒品犯罪存在的特殊性,以及打擊涉毒案件的形勢需要,聯合國于1988年制訂的《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中,就明確將非法持有 (占有)毒品行為規定為犯罪。我國于次年加入了該《公約》,并于199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禁毒的決定》中,將非法持有毒品行為規定為犯罪,在 1997年全面修訂《刑法》時將該罪名納入刑法典。通過從立法角度完善罪名設置,填補了打擊類似犯罪行為的法律空缺。相對于販賣毒品罪而言,非法持有毒品 罪不論是定罪情節還是量刑幅度都相對較輕,但這種降格處理的模式,對于制裁毒品犯罪行為而言仍是必需的。 本案中,雖然涉案毒品數量已經達到了“較大”的層次,但由于缺乏證據證實犯罪嫌疑人的主觀目的是為了獲利,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認定原則,故不應認 定其構成販賣毒品罪。但也正是由于涉案毒品數量大,其行為已經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構成要件,應當認定其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并追究其刑事責任,這也符合 “罪行法定”的刑罰原則。從結果而言,對于類似的涉毒犯罪活動,在制裁上并不存在盲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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