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后公安局不立案,我該怎么辦?
來源:廣東刑事辯護律師網 作者:本網編輯 時間:2017-02-15
在現實生活中,公民遭到不法行為侵害的事件時有發生。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公民對侵害自身權益的犯罪行為可以向公安機關控告,要求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 但是公安機關認為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即不作刑事案件辦理。控告人如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做法不當,可有三種救濟方式:一是向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二是請求人民檢察院予以立案監督;三是提起自訴。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決定不立案時,應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這是法律賦予控告人對公安機關立案活動實行監督的權利,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接到申請復議后,應當認真及時地進行復議,并將復議結果通知控告人。
《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這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進行立案監督的法律依據。被害人請求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予以立案監督,不僅有利于維護自身權益,同時有助于實現人民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職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4規定第(三)項規定,對于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被害人可直接向犯罪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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