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糾紛案件判決賠付標的額大,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率低,執行終本率高,因此這類案件長期困擾著人民法院。特別是近年來刑附民執行案件數量不斷增多,案件長期得不到根本解決,既有損司法權威,又嚴重影響了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的實現,造成部分群體上訪信訪,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造成此類案件執行難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一是被執行人的財產難處理。由于刑附民案件多為被執行人的侵權行為引發的訴訟,執行的財產應為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而非家庭共同財產,而家庭財產大多沒有履行財產登記手續,權屬難以明確,要執行作為侵權人的被執行人的財產,必須通過析產訴訟來解決,這無形中增加了法院處理財產的難度。 二是被執行人賠償能力不足或不愿賠償。刑附民案件受害人是否能實際獲得賠償,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被告人的賠償能力和態度。這些案件的被執行人大多數居住在農村,沒有固定的收入,無力支付高額的賠償金;還有部分被執行人系無業游民,沒有經濟來源,根本無力賠償;部分尚在監所服刑,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具備履行的客觀條件,毫無賠償能力。還有一部分被執行人主觀上不愿賠償,在權衡利弊后往往選擇賴債、逃避或者抗拒執行。 三是執行人員思想認識不到位。部分執行人員對附帶民事訴訟執行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導致工作不能積極主動開展。被執行人在看守所或監獄的,會見手續較麻煩,即使會見到被執行人也往往無功而返。另外,由于多數被執行人在外地監獄服刑,無法用傳票傳喚其到法院簽收法律文書,導致執行誤時費力。 筆者認為,造成刑附民案件執行困境的原因是多樣的,因此解決問題也應多方面考慮。 一是應加強判前調解工作。刑附民案件的被告人及其家屬,最關心的是法院將如何判處其刑罰。如果將被告人的賠償態度、賠償結果、悔罪表現與處罰程度有機結合起來,得以從輕、減輕刑罰,那么刑附民案件被告人的賠償積極性將大大提高。即使被告人處于無財產的境地,其親屬也會想方設法積極予以賠償,從而有效提高履行率。 二是加強公、檢、法部門聯動配合,增加偵查階段對犯罪嫌疑人財產狀況調查職責。從刑事案件的偵查開始,對于可能涉及民事賠償的犯罪嫌疑人進行財產狀況的調查,包括房產、車輛、債權債務、銀行存款、工商股權、理財分紅和保險產品進行財產控制,將查封的資料隨卷移送給后續機關,由后續機關不斷調查補充。 三是加大對刑附民訴訟中規避、抗拒執行的處罰和制裁力度。對有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并拒不協助執行等行為,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從重處罰。 四是定期開展司法救助工作和做好申請執行人“終本約談”。對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應及時爭取政法專項資金,積極解決部分涉民生案件燃眉之急。在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后,一并向申請執行人送達執行風險告知書、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通知書,幫助申請執行人認識該類案件采取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結案的可能性,即時開展終本約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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