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被告系兄弟,二人繼承有房屋一套,原告占70%份額,被告占30%。現(xiàn)原告起訴要求分割共有房屋,并提出根據(jù)評估價補償被告對應份額金錢,房屋歸其所有的分割方法。房屋評估價為160萬元,被告認為此價明顯過低,向法院出具承諾書,表明愿以房屋總價200萬元計算,以140萬元購買原告的份額,由其取得房屋所有權(quán);或?qū)⒎课菖馁u,雙方分配拍賣款。另查明,原告一直居住在該房屋中,無其他居所。該房屋升值潛力較大。 【評析】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按照房屋的評估價由原告給付被告48萬元,房屋歸原告所有。第二種觀點認為,應將房屋拍賣,將拍賣所得按各自比例分配。第三種觀點認為,出于對雙方利益的均衡保護,房屋歸原告所有,但原告應當按照總價200萬元計算,付給被告60萬元。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 物權(quán)法第一百條第一款規(guī)定了原物分割、折價補償、變價分割三種法定分割方法。如何選擇分割方法因案而異,廣州房產(chǎn)糾紛律師總體上應以保證公平、兼顧各方利益為原則。 1.對案涉房屋的分割應以方便生產(chǎn)、生活,便于執(zhí)行為基礎(chǔ)。該房由原告同父母居住多年,現(xiàn)原告占70%份額,且無其他住房,若將房屋拍賣,原告另覓他處,實屬舍近求遠,給原告的生活帶來諸多不便。同時,選擇分割方案,應最大程度尊重雙方共識,在共有人均欲保留房屋的共識下,拍賣將使原被告的意愿落空。 2.對案涉房屋的分割應以力求公平,充分發(fā)揮共有物分割后的經(jīng)濟效益,最大程度的滿足各方的利益需求為核心。案涉房屋以原告享有所有權(quán)為宜,但并不意味著,即應按照原告認可的價款予以分割。本案中,雙方均愿以評估價為基數(shù),給付對方相應的補償,被告甚至愿高于評估價40萬元購買房屋。值得思考的是,原告提出以評估價收購被告的份額,卻不愿以同樣的價格出售其份額,且鑒于該房的升值潛力,可推斷雙方均明知以此評估價分割房屋,實為有利可圖。此外,評估價只是評估機構(gòu)對房屋現(xiàn)行價值的評估,亦非法院認定房屋價值的唯一因素。若在滿足原告享有所有權(quán)的前提下,以被告承諾的200萬元為基數(shù),由原告補償被告相應份額的款項,則雙方的利益均可得到最大程度的滿足。 最后,筆者認為,法院在決定分割方法時,無需拘泥于原被告主張之方法,應在維護共有人的利益,尊重共識,充分發(fā)揮物之效用的基礎(chǔ)上,基于公平與適當?shù)目剂,決定選擇一種或者綜合運用多種分割方法。 唐文聰律師(電話:13825008183),上海錦天城(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廣州資深民事、商事、公司、刑事律師,15年的訴訟及非訴法律服務經(jīng)驗,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中山大學法律碩士,YES律師團隊召集人,主要專業(yè)領(lǐng)域為刑事辯護、訴訟與仲裁、公司與并購,行業(yè)領(lǐng)域為化妝品、食品、文化娛樂、信息傳媒、能源化工、數(shù)據(jù)保護與互聯(lián)網(wǎng),辦理了過百件的民商事、刑事案件,曾為數(shù)十家企事業(yè)單位提供了商事爭議解決及常年法律顧問等非訴訟服務。www1.www.gmtda.com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