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因結婚,打算購買一套婚房,于2018年6月在房產中介看中何某欲出售的房屋,經房屋中介介紹,王某與何某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房屋按市場價交易,總價為70萬元,簽約后,王某前期支付房款20萬元。何某出售的房屋曾發生租客跳樓自殺身亡的事件,何某簽合同時未告知王某,王某多次與何某協商,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何某不同意撤銷。 【分歧】 關于王某與何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可撤銷,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何某房屋租客跳樓自殺事件不屬于披露的房屋信息,何某的行為不構成欺詐,王某與何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不可撤銷。 第二種意見認為,何某隱瞞房屋租客跳樓自殺事件構成欺詐,王某與何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可撤銷。 【評析】 筆者支持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何某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應遵循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否則構成欺詐。按日常生活經驗及民間習俗,何某房屋內租客發生跳樓自殺事件,往往會使房屋的價值下降,對于房屋出售價格將產生實質性影響,從而影響王某的締約基礎,屬于何某需要披露的信息,何某將房屋出售時未告知王某,并以正常的市場價格出售給王某,違反了誠實守信的原則。 其次,何某出售房屋未向王某告知房屋發生租客跳樓自殺的信息,致使王某陷于錯誤,并基于錯誤進行了法律行為,以正常的市場價格向何某購買了房屋,并作為結婚用房。 綜上,何某未告知王某房屋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披露義務,致使王某陷于錯誤,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何某的行為構成欺詐,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王某與何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可通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 (作者單位:江西省樂安縣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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