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銷售欺詐被判1380余萬元賠償案
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中國法院網 時間:2019-02-19
基本案情:2014年1月26日,賈佳瑩與北京錦麟盛泰汽車銷售公司(以下簡稱錦麟盛泰公司)簽訂了《汽車銷售合同》,約定車輛品牌為勞斯萊斯古斯特EWB,車輛總價520萬元。后北京德特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特公司)開具了發票,價稅合計為460多萬元。賈佳瑩稱購車后因長期不在國內,只定期讓人幫忙熱車,故車僅有一千余公里的行駛記錄。后因車輛儀表系統故障,將車送到勞斯萊斯4S店維修。卻被意外告知里程被人為改過,已行駛5000多公里,按規定廠家將不再承擔保修責任。賈佳瑩認為兩家公司銷售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主張“退一賠三”。2015年7月,賈佳瑩將錦麟盛泰公司訴訟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錦麟盛泰公司退還購車款4 605 028.58元;錦麟盛泰公司與德特公司三倍賠償13 815 085.74元。而銷售公司稱所售車輛質量合格、不存在欺詐,并反訴賈女士還有近300萬尾款未付。錦麟盛泰公司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出反訴,請求法院判令賈佳瑩支付購車款2 694 500元、支付錦麟盛泰公司墊付的交強險及商業險保險費共計131 918.6元、支付錦麟盛泰公司墊付的車輛購置稅381 535元并支付上述款項利息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賈佳瑩提交的錄音錄像,無法確定談話人身份。經向勞斯萊斯4S店核實,也未認可曾答復涉案車輛拆裝零部件及調整里程表。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依據不足,不予采信。賈佳瑩據此主張錦麟盛泰公司的銷售行為存在欺詐,要求撤銷合同、錦麟盛泰公司退還車款及費用并支付三倍賠償金(退一賠三),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錦麟盛泰公司現主張賈佳瑩欠付車款及保險費、車輛購置稅,缺乏依據,不予采信,對于其反訴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后,雙方不服,均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期間,法院依法對涉案車輛的進口商寶馬(中國)汽車公司進行調查,寶馬中國公司答復:這輛車是他們公司2013年3月從英國進口到中國的,本打算公司自用,后來把車賣給了北京德特公司,轉售時該車的里程數是4938公里,并為此優惠了12萬美元。德特公司又將車轉售給了錦麟盛泰公司,兩公司的汽車交接單顯示,當時這輛勞斯萊斯的行駛里程數是5095公里。銷售時錦麟盛泰公司故意隱瞞涉案車輛已使用過,以新車出售給賈佳瑩。2018年9月19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當庭宣判,認定錦麟盛泰公司構成欺詐,判決北京錦麟盛泰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賈佳瑩13 815 085.74元。
推薦理由:該案的判決是新《消法》實施以來法院判決懲罰性賠償“史上”最新記錄,體現了在消費領域平等善待消費者和經營者原則。汽車銷售欺詐類案件,個案事實細節不一,該案判決為類案的審理提供了原則性路徑,對促進購車者知情權的合理保護和行業的有序發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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