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公司向當地一家銀行借款1550萬元,保證人亞某與銀行簽訂了《保證合同》,借款到期后A公司未還款,銀行向法院起訴請求A公司償還貸款并要求保證人亞某承擔保證責任。亞某辯稱其簽訂的《保證合同》為空白合同,合同中書寫的其他內容是事后加上去的,不應承擔責任。司法鑒定意見顯示,亞某簽署《保證合同》時合同的關鍵內容(如保證擔保的主債權范圍等)確未填寫完整,亞某當時是在一份部分空白的《保證合同》上簽名。 【分歧】 關于本案中保證人亞某是否承擔保證責任,主要有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亞某簽署的是一份空白合同,擔保的主債權是事后在保證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添加的內容,對案涉1550萬元借款進行擔保不是保證人亞某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事后亞某也不承認對該筆借款進行擔保,因此該擔保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保證人亞某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亞某在部分空白的《保證合同》上簽字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其明知合同中關鍵內容空白而不提出異議,表明其對空白部分的內容是放任和默認的并且愿意承擔相應后果,因此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雖然亞某是在內容未填寫完整的《保證合同》上簽名,但亞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其應當清楚在內容未填寫完整的《保證合同》上簽名認可行為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和可能面臨的后果,也應當了解在內容未填寫完整的合同上簽名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但其仍簽名,應視為其對上述不確定性有了充分的了解,并自愿對因此產生的不利后果承擔責任。亞某將《保證合同》的關鍵內容未填寫完整并簽名后交給某銀行,可以視為其放棄了該權利,且事后又未予監督、收回《保證合同》的行為視為亞某已經授權給某銀行補正《保證合同》條款。而且《保證合同》打印部分明確載明“甲方(亞某)已閱讀本合同所有條款,甲方對本合同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曉并充分理解,與乙方(某銀行)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的內容,也說明亞某知道在《保證合同》上簽名認可行為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另外《保證合同》中并無對亞某免除保證責任的有關約定,故亞某以此作為其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此,亞某簽訂的《保證合同》應是為案涉的1550萬元借款提供擔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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