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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條上簽字但未表明擔保人身份的,能否推定其為擔保人?

來源:微信公眾號  作者:徐忠興  時間:2016-11-30

【要旨】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他人僅在借條上簽字但未表明擔保人身份,且民間借貸合同上既未約定其為保證人,也無該人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蓋章,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交的其他證據亦不能認定其為保證人的,人民法院不能推定其為擔保人。

【解析】當事人承擔擔保責任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為在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之間平等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需明確表明保證人身份,并依法承擔擔保責任。若他人僅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并無明確擔保意思表示,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的,不能視簽字人為擔保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時,此類簽名的行為也不應當認定為債的加入,因為并無共同承擔債務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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