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逾期利息、違約金、滯納金、罰息等多種違約責任并存的情況下,
來源:微信公眾號 作者:徐忠興 時間:2016-11-30
【要旨】出借人與借款人約定了逾期利息、違約金、滯納金、罰息等多種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綜合考慮出借人權利保護的限度,總額不能超過年利率的24%。
【解析】《規定》第三十條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逾期利息、違約金、滯納金、罰息等多種違約責任并存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根據民間借貸糾紛的實際履行情況,綜合考慮出借人權利保護的限度,總額不能超過年利率的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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