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夫妻一方所借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進而由夫妻雙方共同
來源:微信公眾號 作者:徐忠興 時間:2016-11-30
【要旨】雙方當事人就債務性質為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存在爭議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以夫妻二人各自的工作、經濟情況以及二人之間夫妻關系、對家庭經濟的貢獻等綜合進行判斷。
【解析】司法實踐中涉及夫妻共同債務問題的案件中,一類最常見的情況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債權人持與夫妻一方簽訂的借款協議或一方出具的欠條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由債務人及其配偶對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此種情況下,有些受訴法院會將債務人的配偶追加為共同被告,既可能是根據債權人的請求,也可能依職權追加。追加債務人的配偶參加訴訟后,只要通過審理查明,借款確實發生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而債務人夫妻沒有實行約定財產制或者雖然實行約定財產制但未于借款時明確告知債權人,一般均會判決債務人及其配偶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樣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便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在雙方當事人就債務性質為借債之人的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存在爭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必須對該債務的性質作出判斷。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多以夫妻二人各自的工作、經濟情況以及二人之間夫妻關系、對家庭經濟的貢獻等綜合進行判斷。在債務人的配偶能夠舉證證明債務人所借債務確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況下,可以允許其配偶不承擔清償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所借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應承擔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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