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僅持有匯款憑證提起訴訟而被告主張匯款系償還雙方其他債務的
來源:微信公眾號 作者:徐忠興 時間:2016-11-29
【要旨】原告持有的銀行匯款憑證僅能證明其向被告匯款的事實,不足以證明該款項系原告向被告的借款。被告提出雙方不存在借貸關系抗辯的,因匯款款項的性質不明確,不足以證明借款合同關系的成立,故原告應當就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及借貸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解析】原告僅持有支付憑證而沒有借據的民間借貸糾紛,對于出借人一方而言,必須要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款關系且已實際支付相應款項,其舉證責任才算完成。若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的,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提供其他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否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舉證責任仍在原告一方,但被告首先應對其抗辯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在其完成舉證責任后,方由原告繼續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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