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僅依據借據主張權利,借款人對借貸事實有異議的,人民法院
來源:微信公眾號 作者:徐忠興 時間:2016-11-28
【要旨】出借人僅依據借據主張權利,借款人對借貸事實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出借人釋明應就資金的來源及走向、付款憑據、交付細節等事項繼續舉證。出借人拒絕舉證的,在無相關證據佐證出借人已經交付相應款項的情形下,不能單獨采信借款借據。
【解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訴訟,數額較大且主張交付方式為現金的,被告又否認借貸事實發生的,如果人民法院依據此證據及當事人的經濟能力,不能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應向原告釋明其應就資金的來源及走向、付款憑據、交付細節等事項繼續舉證。經釋明后,原告仍然拒絕舉證的,由其承擔不利后果。
|
------分隔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