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親屬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應如何認定和處理?
來源:微信公眾號 作者:徐忠興 時間:2016-11-28
【要旨】法律并不禁止直系親屬之間形成包括借貸合同在內的交易關系,但對直系親屬之間交易關系和債權轉讓關系的審查和確認,應考慮特定當事人的經濟狀況以及有關當事人應依法承擔的贍養、撫養義務等具體情況。在處理涉及直系親屬間交易關系的糾紛時,在意思自治和公序良俗的利益考量中應更強調公序良俗的價值取向,案件的處理結果應符合社會主義家庭道德觀念與善良習俗,優先考慮保護老年人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符合實體正義的要求。
【解析】在婚姻、親屬及繼承關系領域,法律標準與道德標準之間的差距較其他領域更小,對直系親屬之間交易關系的認定與審查應比商業契約關系更為注意利益的平衡,特別是要注重民法公序良俗原則的適用,關注未成年人、老人等弱勢群體的權利保護。當具體法條在特殊情形下有可能導致個案當事人的權利或者法律認可的秩序遭到損害時,為達到個案的社會妥當性、避免結論的荒唐,就應當突破具體規則,選擇適用基本原則裁判。基于此,《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同樣,因非法同居、不正當兩性關系等行為產生“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等有損社會公序良俗的情感債務轉化的借貸;具有撫養、贍養義務關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之間發生的有違家庭倫理道德和社會公序良俗的借貸,當事人如果以民間借貸為由提出主張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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