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的借貸行為構成犯罪,借貸合同是否當然無效?
來源:微信公眾號 作者:徐忠興 時間:2016-11-30
【要旨】借款人的借貸行為構成犯罪,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從尊重合同相對人意志、保護相對人最佳利益的角度,可以將此類合同按可撤銷合同對待。
【解析】《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該條規定對欺詐的態度是認定為無效;而《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該規定又賦予了合同相對人撤銷權,只是行使撤銷權須采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基于此,《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如此規定是對司法實踐的總結,亦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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