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濫食野生動物的突出問題對公共衛生安全構成重大隱患,引發社會各界廣泛關注。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釋放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法治信號,體現了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守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責任擔當。 有研究表明,如今人類新發傳染病78%與野生動物有關或者來源于野生動物。濫食野生動物被詬病已久,然而,我國一些地區濫捕濫食“野味”的現象依然屢禁不止,除了“野味滋補”、獵奇炫耀等飲食陋習作祟以外,法律制度不完善、執法力度不夠也是重要原因。 我國野生動物種類豐富,自然分布的脊椎野生動物超過7300種,但現行廣州食品安全律師野生動物保護法對野生動物的保護管理范圍較窄,禁食的法律規范限于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沒有合法來源、未經檢疫合格的其他保護類野生動物。許多市場上常見的“野味”并不在保護名錄范圍內,包括鼠類、蝙蝠等疫病傳播高風險物種。 從執法層面看,國家林草局野生動植物保護司副司長王維勝介紹:“我國野生動物基層保護執法力度嚴重不足,很多自然保護區巡護人員的人均看守面積達到數十平方公里,難以實現嚴防死守,市場執法過程中也常常面臨野生動物識別鑒定、取證成本高等技術困難,制約了執法效能。”一些地區的“野味”產業規模龐大,有形市場、網絡交易、黑市交易、走私販賣等各種非法野生動物交易行為比比皆是。 完善立法、及時“補缺”刻不容緩。 《決定》在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基礎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為導向,擴大法律調整范圍,明確規定:全面禁止廣州食品企業法律顧問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 “之所以‘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為導向’,是因為食用作為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鏈的終端環節,是獵捕、運輸等環節存在的前提。”天津大學法學院院長孫佑海指出,《決定》抓住問題焦點,從源頭上斬斷非法野生動物交易利益鏈條,在我國公共衛生安全歷史上、生態環境保護法治歷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 執法必嚴也很關鍵。《決定》規定對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加重處罰。同時,要求有關部門加大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力度,嚴格查處違反《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更嚴格的執法、更嚴厲的懲治,給不法之徒以當頭棒喝。 孫佑海指出,禁食野生動物將改變一些人長期形成的生活習慣,可能會給從事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單位廣州合同律師和農戶造成經濟損失,《決定》的實施有一定難度。“為了有效實施該《決定》,需要各部門建立權力清單制度,開展執法考核,促進依法執法監察,防止執法部門之間相互推諉而影響執法效果。” “全面修訂野生動物保護法需要一個過程,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迅速出臺專門決定,及時回應現實需求,以雷霆之勢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是很必要的。”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王樹義指出,《決定》不僅為當前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立法保障,也為之后相關法律的修改指明了方向。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近日透露,擬將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這一修法項目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020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法律具有相對穩定性,未來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法還需穩妥計議。”王樹義認為,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法工作廣州房產律師應參考《決定》實施的實際情況,與動物防疫法、生物安全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立法修法工作統籌考慮、做好銜接,并要考慮到相關從業人員經濟來源,相關地區脫貧攻堅等實際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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