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不夠,表決權來湊,這是上市公司控股權易主中的一項技術性安排。但表決權來湊的方式近期有所改變。多家上市公司公告顯示,此前占市場主流的“股權轉讓+表決權協議委托”方式,逐漸被“股權轉讓+原控股股東放棄表決權”方式所取代。 業內人士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這種情況往往是因為轉讓方所持股份處于限售狀態,無法一次性轉讓。但又要確保受讓方對公司的控制權,于是選擇從表決權入手解決控制權的問題。特別是面臨監管部門對于委托表決模式中的受托人和委托人認定為一致行動人的問題,因此放棄表決權就成為了新的選項。此外,在表決權委托模式中,會形成委托方與被委托方的一致行動關系,往往會觸發30%的要約回購線,而放棄表決權不存在這一問題。 放棄表決權頻現 11月13日晚,山東華鵬公告,控股股東張德華與舜和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簡稱“舜和資本”)簽訂協議,將占公司總股本8.02%股份轉讓給舜和資本。轉讓完成后,張德華及其一致行動人持股比例下降到26.62%,舜和資本持股比例提升到16.48%。同時,張德華簽署承諾函,承諾無條件且不可撤銷地放棄占總股本20%的股份表決權。這一“棄權”行為將舜和資本送上公司控股股東位置,實現公司控制權的轉移。 實達集團控制權轉移更是將表決權委托和放棄表決權組合使用到了極致,收購方在一股不買的情況下成功上位。公司11月13日公告,控股股東北京昂展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北京昂展)及其一致行動人北京百善仁和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百善仁和)、景百孚于11月12日與鄭州航空港區興創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興創電子)簽署了《不可撤銷的表決權放棄協議》,放棄所擁有的公司32.92%股權的表決權。同時,公司股東大連市騰興旺達企業管理有限公司、陳峰于11月12日與興創電子簽署了《不可撤銷的表決權委托協議》,將其持有的公司11.54%股份的表決權委托給興創電子行使。控股股東部分表決權放棄及相關股東表決權委托完成后,興創電子擁有表決權的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11.54%,成為公司控股股東。 事實上,近期市場上此類操作頻繁。得利斯11月12日晚回復交易所關注函時表示,公司控股股東諸城同路人投資有限公司(簡稱“同路人投資”)在將其持有的公司29%股份轉讓給新疆中泰(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新疆中泰”)后,將擇機將不低于13.63%的公司股份轉給與同路人投資及新疆中泰均無關聯關系的第三方。在同路人投資將不低于13.63%的公司股份轉讓前,同路人投資及其一致行動人放棄行使其所持6844萬股公司股票表決權,并承諾不謀求公司控制權,從而確保新疆中泰的實際控制權。 達志科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蔡志華及股東劉紅霞9月16日簽署協議,通過協議轉讓方式,將上市公司16.68%股權轉讓給湖南衡帕動力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二人同時承諾,無條件且不可撤銷地永久放棄分別所持公司36.2%和5%的股份的表決權。衡帕動力成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衡帕動力實際控制人王蕾成為上市公司新的實際控制人。 這種原控制方“棄權”的操作還出現在康欣新材、永和智控、恒通科技、山鼎設計控制權變更案例中。在永和智控的控制權變更案例中還出現了第二、第三、第四大股東集體放棄表決權的情形,合計放棄的表決權占公司總股本比例達到39.13%,以確保公司新實際控制人上位。 此外,有的公司將原定的表決權委托協議變更為放棄表決權協議。11月6日晚間,漢鼎宇佑公告稱,控股股東、實控人吳艷當日簽署協議,出讓15%股份給平潭創新股權投資合伙企業,另外將10%股份對應表決權委托給平潭創投的一致行動人平潭綜合實驗區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平潭金控”),同時無條件且不可撤銷地放棄另外5.34%股份對應的表決權。11月7日,雙方即簽署了補充協議,解除了此前的表決權委托協議。隨后,吳艷、宇佑集團和平潭創投簽署了《放棄表決權協議》,吳艷持有的公司15.34%股權及其一致行動人漢鼎宇佑集團有限公司所持公司7.24%股份對應的表決權不可撤銷地予以放棄。 原有“暗門”或行不通 在原控股股東所持股份限售,股權轉讓存在一定限制,特別是在原控股股東為自然人且擔任公司董監高職務,其每年減持上限為其持股數量的25%的情形下,相當長一段時間“股權轉讓+表決權委托”的方式成為上市公司控制權轉讓的一個重要路徑。但“表決權委托”模式出現濫用跡象,成為規避監管的一道“暗門”。 滬深交易所2018年4月分別發布了《上市公司收購及股份權益變動信息披露業務指引(征求意見稿)》,其中包括對于委托表決權的委托人和受托人視為一致行動人的相關內容。雖然這一指引尚未實施,但委托人和受托人視為一致行動人已經在監管實踐中實際應用。這對“股權轉讓+表決權委托”模式產生很大沖擊。 首先,受托人和委托人構成一致行動關系,則會出現二者持股合計計算的問題。若合并持股比例超過公司總股本30%,則會觸發上市公司要約收購情形,大大提高收購方收購難度、資金成本和時間成本。此外,作為一致行動方,原來的控股股東也要遵守成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后的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股份的要求,共同適用收購、重大資產重組、股份減持和信息披露等相關規則。 監管機構高度關注 在股權轉讓存在限制的情況下,表決權一直是控制權轉移的命門,也成為監管的重點。對于放棄表決權這一新“玩法”,監管部門同樣予以高度關注。 多家通過放棄表決權實現控制權轉移的上市公司收到了交易所的問詢函。其中,上交所重點關注實達集團棄權方及新控制方是否構成一致行動或其他關聯關系等問題。 上交所在給實達集團的問詢函中提出,北京昂展及其一致行動人就本次表決權放棄事項不收取任何費用,騰興旺達、陳峰就本次表決權委托事項不收取任何費用。此外,興創電子協助北京昂展及其一致行動人降低質押比例。上交所要求公司補充披露上述股東以零對價放棄、委托表決權是基于何種考慮,是否存在其他協議安排;興創電子幫助相關股東降低質押比例的方案及可行性;核查并明確北京昂展方和騰興旺達方是否存在實質上的一致行動關系或其他關聯關系。 在“棄權”的模式下,轉讓方雖然失去表決權和控制權,但其實際所持股份大多遠高于收購方。交易所一般會要求公司說明轉讓方未來是否有股份轉讓的后續安排。 “棄權”后的上市公司控制權問題也是監管重點。多份問詢函都要求相關公司說明交易完成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認定依據及其合理性。此外,放棄表決權的行為的原因、是否具備法律效力、是否不可撤銷或變更,收購方收購的原因等也是監管部門關注的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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