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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司設立無效制度

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唐楚資  時間:2017-05-15
  公司設立無效制度是一種處理公司瑕疵設立問題的法律制度。公司瑕疵設立是指公司設立過程中存在的不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之處。在公司存在設立瑕疵的情況下,英美法系的結論性證據規則是對公司人格有條件的承認,大陸法系的公司設立無效制度則是通過訴訟方式否認公司人格。公司設立無效已是國外公司法中的重要問題,我國對此的規定卻幾近空白。而實踐中,由于公司設立瑕疵帶來的難以找到明確法律依據的問題并不少見,這阻礙了市場經濟的良好運作與發展。尤其我國加入WTO后,面對巨大發展機遇,完善我國法律體系更迫在眉睫。因此,本文在簡單界定公司設立無效的概念和初步分析公司設立無效的特征、于相關概念的區別后,參照兩大法系相關國家在公司設立制度上一些做法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重點分析了公司設立無效的原因,確認途徑和法律后果,并提出了關于建立我國公司設立無效制度的一些構想。

  【關鍵字】:設立無效;  確認途徑; 法律后果

                前言

  在現代市場經濟國家,公司作為現代經濟生活中最為有效的組織體,維系著市場經濟的運行與發展,對經濟的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公司的有效運作以公司有效設立為前提。但公司是相對獨立的民商事主體,其所具有的贏利為根本目的,財產的規模性等特征,致使公司在設立行為過程中由于利益的驅使,出現了大量的公司注冊資本虛假、虛假出資、章程記載事項違反強行性法律規范和社會公共利益等現象。公司設立無效制度就是針對公司設立過程中出現的瑕疵所采取的得力措施。它對于規范公司行為,維護經濟的穩定具有重要意義。我國現行公司法還沒明確規定公司設立無效制度,但公司因設立行為的瑕疵而無效又是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客觀存在的現象,這使得在司法實踐中,需要認定公司設立無效只能依法理作出判斷。隨著我國商事主體制度的不斷完善,公司設立無效制度必將成為我國公司法的立法選擇。

  一、公司設立行為與公司設立無效

  (一)公司設立的定義

  公司的設立即公司的組建和創設,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發起人為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律資格必須采取和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為總稱。公司設立始于公司發起人進行籌備活動,終于公司獲得法律人格,是一個以獲得法律人格為目的的連續行為過程。

  關于公司設立的原則,從公司發展的初期到現在,各國公司法經歷了自由設立主義---特許設立主義---核準設立主義---準則設立主義這樣一個過程。我國《公司法》對于規范公司設立行為實行的是準則主義和核準主義相結合的原則,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必須經過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二)公司設立無效的含義

  公司之設立,如果違反強行法規,公序良俗,或者公司之本質者,應屬無效。公司設立無效,是指公司設立形式上已經完成,甚至公司已經取得進行營業所需要的所有法律文件,但由于公司設立在條件或程序上存在實質性缺陷,故法律上認定該公司應當撤銷或應認定為無效。

  公司設立無效的外延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無效包括絕對無效和相對無效。狹義無效僅指絕對無效。絕對無效指的是公司的設立欠缺實質性要件而致設立無效的行為。相對無效是指公司設立時存在瑕疵而得撤銷或補正的行為。由于公司作為市場經濟中重要主體,其存亡對社會的影響較自然人主體更為廣泛,因此,各國對公司設立無效進行了嚴格限制,盡量避免設立無效的發生。因此本文從廣義無效的角度來討論公司設立無效制度。

  (三)公司設立無效的特征

  公司無效制度具有以下特征:1.整體性特征。公司因某一設立行為違法,便可導致公司整體設立無效,即公司人格的喪失。2.相對性特征。這種相對性表現在: (1)無效不是絕對的,可以進行補救。《法國商事公司法》第363條規定,“受理無效之訴的商事法庭,可以依職權確定一個期限以對無效的原因進行糾正”。(2)無效的效力不是公司自始無效,無效判決不具有溯及力,對于公司成立后至公司宣告設立無效的這段期間內所為的行為并不認為是無效的,而只是表明公司已失去了繼續存在的依據。這與一般的無效民事行為的認定效力不同。3.訴訟性特征。公司設立無效必須通過訴訟主張,不能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行政機關的裁決或者仲裁機構的仲裁為之。這與一般無效民事行為的確認方式不同。

  二、公司設立無效制度概述

  (一)公司設立無效制度的基本內容

  公司設立無效制度是指公司成立后法定期間內,對已成立的公司由于在設立過程中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根本性條件的情形,通過訴訟予以處理的措施和制度。大陸法系如德國、法國、日本等國的《商法》或《公司法》中都有關于設立無效的規定。如德國《股份公司法》第275條第(1)款規定“如果章程中沒有包含有關基本資本的數額或企業經營對象的規定,或者章程中有關經營對象的規定無效,那么每一名股東及董事會、監事會的每一名成員都可以就公司被宣布無效而提起訴訟”。

  公司設立無效這一制度的創立對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作用。因為大陸法系各國實行法定資本制或折衷授權資本制,股東依照法定資本制或折衷授權資本制原則繳足出資后,如果出現了設立上的瑕疵或公司經營不善而使個人利益遭受侵害時,公司設立無效制度為其提供了一種救濟方式:只要具備某些法定情形,如章程欠缺、設立章程違法、股東無行為能力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公司經營不善等,已經繳付出資的股東均可向法院耆宿,請求法院確認公司設立無效,從而對已成立的公司進行清算,避免遭受進一步的財產損失。

  (二)公司設立無效的原因

  公司設立無效的原因在于公司設立行為對法定條件的違反,如發起人或者股東低于法定人數;章程缺乏必須記載事項或存在違反公序良俗的記載;公司未召開股東大會;公司資金不足以致影響公司之目的的實現等。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和政府行為的公信力,法律規定對瑕疵設立的公司至始無效或對公司設立欠缺條件加以補正。按補正是否可能公司設立無效分為絕對無效和相對無效,相對無效即可撤銷。

  1.公司設立絕對無效的原因

  如前所述,公司設立絕對無效是指公司的設立欠缺實質性要件而致設立無效的行為。法律自始不認可其已經取得的法人資格。致使企業設立絕對無效的原因有:

 (1)公司設立人不符合規定;

  1、公司設立人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

  2、公司設立人不具備特定資格

  3、公司設立人低于法定人數

 (2)公司章程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或違反公序良俗或強行法;

 (3)發起人未召集創立大會或創立大會決議公司設立無效;

 (4)公司登記無效或從事特定事業的公司未經主管部門批準。

  2.公司設立相對無效的原因

  公司設立相對無效是指公司設立時存在瑕疵得以撤銷或補正的行為。這里的瑕疵主要是指設立人意思表示方面的瑕疵。使已經取得的法人資格撤銷或瑕疵的補正使公司存續。致使公司設立相對瑕疵的原因主要有:

 (1)虛假出資和出資不實

 (2)無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生產經營條件

 (3)未經法定程序

  (三)無效確定的法律程序

  在確認公司設立無效的程序方面,國外立法規定都只能通過訴訟程序提起。因為在大陸法系,一般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為法院,因設立無效進行登記而引發的糾紛,法院可以直接審查并予以撤銷登記;在英美法系中,雖然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為行政機關,但法院擁有司法審查權,可以對登記行為直接進行審查并予以撤銷,登記機關必須依判決撤銷公司登記,否則其登記行為的效力在實踐中將不被認可。為了穩定現有秩序,各國對公司設立無效訴訟還規定了一些特殊程序,如:(1)提起訴訟的期間:除意大利外,多數國家規定,對于公司設立無效之訴的提起,只能由權利人在公司注冊成功后的法定期間內提起,逾期則喪失起訴的權利。如德國規定,公司設立無效訴訟必須在公司登記后三年內提出。(2)管轄法院:多數國家規定,公司設立無效之訴屬于專屬管轄案件,如德國規定,宣告公司設立無效之訴只能由公司住所地的州法院管轄。(3)起訴公告:由于公司設立無效之訴涉及眾多利害關系人的利益,為防止不知情者受到損害,避免產生更多的受害人,有些國家要求涉訴的公司履行及時公告的義務。如日本規定,有公司設立無效訴訟時,公司應從速公告其事。(4)訴的合并:出于簡省訴訟程序、節省司法資源和防止出現相異判決、保障司法統一的原因考慮,當數名原告向同一公司提起數個公司設立無效的訴訟時,多數國家都要求法院合并審理。如日本規定,數個訴訟同時提起時,辯論及判決須合并進行。

  (四)無效的法律后果

  1.對公司登記的影響

  如原告勝訴,則公司失去法人資格,對外不再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同時公司進入清算程序,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進行清算。于此情形下,為公示公司之真實構造情況,確保不知情的外部第三人不致因此受損,多數國家要求應將確定的無效設立訴訟判決在指定的機關登記公示,并要求國家登記機關注銷登記。而在原告敗訴的情形下,公司法人資格的存在依據并未發生變化,公司正常具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判決結果便無須登記公示。

  2.對公司內部成員的影響

  公司設立無效判決確定時,公司歸于解散,發起人如對公司設立無效負有責任,須對有損失的股東和債權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我國《公司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1)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有連帶責任;(2)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公司宣告無效,并不免除出資人的出資義務,公司股東仍應完成出資,致最后清算后返還其出資。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332條、《德國股份法》第227條第3 款,歐共體第一號公司法令指令第十二條,這一規定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3.對第三人的影響

  公司設立無效訴訟的判決對第三人效力最為重要,主要表現在:判決的對世性和溯及力問題。多數國家規定,原告勝訴的公司設立無效判決具有對世性,即判決生效后,不僅另外的利害關系人不得重新主張公司設立無效,而且其他任何人亦不能主張設立有效。并且,公司設立無效之判決對第三人只具有向后的效力,沒有溯及力,不影響判決確定前公司、股東、第三人之間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在原告敗訴時,公司不存在判決的溯及力問題。并且即使某一原告敗訴,其他利害關系人亦可重新提起設立無效之訴,而無須受該既定判決的約束。

  4.原告惡意敗訴責任

  毋庸諱言,如原告敗訴,則對公司的損害負賠償責任,這一損害有兩方面:一是由于訴訟對公司正常經營的影響,對公司的經濟損失應負責任;二是對公司名譽權的損害,這是現在學者所說的“商譽權”,對企業商譽造成損害,原告自應負民事責任。

  三、公司設立無效相關問題的比較分析

  (一)英美法系國家對相關問題的作法

  英美法系國家普遍采用授權資本模式*,在公司設立時不要求公司資本實收到位,亦即公司設立程序與股東出資程序乃為相對獨立的兩個不同程序,故英美法系下的公司設立,相對而言較為簡便快捷。依美國為例,注冊設立一家公司,只要向州務秘書處遞交一份內容包含公司名稱、資本、注冊代理人及注冊地址等條款較為簡單的公司章程并經核準后,公司即可宣告成立。另外,英美法系國家嚴格的社會管理及信譽體系足以使公司設立中的“瑕疵”減少到最低的程度,加之公司法中的“解散”和“破產”程序有效地發揮了作用,最終讓那些違法經營或資不抵債者無處藏身。即便如此,公司的設立仍有可能存在著瑕疵。為此英美法系普遍設計了以下救濟設立無效公司的制度:

    1.公司設立合法與否的形式判斷準則

  所謂公司設立合法與否的形式判斷準則,亦有人稱為“結論性證據規則”。它是指公司是否已合法注冊,是否符合取得法人資格的實質要件,并不需要對公司設立過程進行實質性的審查,只要公司獲得公司注冊登記機關所頒發的任何公司設立證書,即便公司在設立過程中存在違反公司法規定的地方,公司仍然有效存在,并不因為存在設立瑕疵而無效。這極大的方便了商事交易活動的進行,至少人們不用擔心其與獲準注冊的公司所進行的商事交易活動,將會因為注冊的瑕疵而受到效力沖擊。美國、英國以及香港等英美法系國家與地區的公司法律制度中皆有關于公司設立合法與否的形式判斷準則的具體規定。

  2.特定情形下仍可否認瑕疵公司的法人人格

  公司設立證書的公信力符合現代商事法所貫徹的企業維持理論的要求,對刺激公司股東設立公司的積極性和維護商事交易的安全具有重大意義。但是,此種理論容易導致人們不遵守法律的行為發生,所以不應絕對化。因為雖然公司設立證書具有使公司有效的效力,但是,公司設立證書并不具有使公司違法行為合法化的效力。因此,如果公司在設立過程中存在嚴重違法的行為,雖然公司設立證書排除了利害關系人主張公司設立無效的可能性,但是,并不能排除利害關系人主張公司解散的可能性。就是說,盡管依據形式判斷準則應當尊重凡經注冊的公司的法人人格,但特定情形下,國家仍保留有解散瑕疵公司的法律權力,這顯然是及其必要的。

  3.瑕疵制造者的法律責任

  盡管英美法系依據形式判斷準則,一律承認瑕疵公司的權利主體資格,但并不表明無須追究制造瑕疵者的法律責任。如美國《統一有限責任公司法》第209條規定:“如果本法授權或要求申報的記錄所載內容失實,因為信賴該失實記錄而遭受損失的人可以從簽署該申報記錄者或被指使代表其簽署記錄,且載簽署時明知該記錄失實的人獲得賠償。” ]這只懲罰瑕疵制造者的個人責任,而不輕易否定瑕疵公司法人人格的規定,顯然是及其務實而有效的法律制度安排,它一方面確保了商事交易安全,另一方面也制裁了瑕疵制造者,并且公正地避免了無辜的公司股東或其它參與公司之人受到不應有的法律牽連。所謂責任者自負其責,這是極好的例證。

  (二)大陸法系國家對相關問題的具體操作

  與英美法系國家不同的是,大陸法系國家普遍采用法定資本制或折衷授權資本制,要求公司在設立時,資本要全部或部分實收到位。為了更好的保護股東利益,在規范公司設立瑕疵方面,公司設立無效制度是其側重點。然而由于公司設立程序與股東出資程序完全或部分的混在一起,使大陸法系下的公司設立相對而言較為復雜艱難,導致瑕疵公司出現概率明顯大于英美法系,由此產生了眾多公司設立無效的訴訟。同時,大陸法系國家長期以來認為,公司契約就像普通法中的一般契約一樣,如果其設立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則所設立的公司契約無效,自始不產生法律效力。公司法人即溯及既往地不存在和消失。這樣易造成經濟秩序的混亂,不利于交易安全之維護。為了避免以上不利后果,確保交易的安全,大陸法系國家立法和司法機關采取各種有效措施,以抑制公司無效訴訟的發生。公司設立無效的抑制方法有:事實公司理論、公司設立程序合法化理論、公司設立無效排除理論等。

   1.事實公司理論

   所謂事實公司是指當公司因為某種原因而最終無效時,公司無效僅自公司被宣告無效之日起產生向將來的效力,對公司過去所進行的交易不產生影響。是一種通過公司解散和清算方式消滅的無效公司。在事實公司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根據被宣告無效的公司章程和公司解散的法律規定來確定。如果公司是基于股東欠缺締約能力而被宣告無效的,則欠缺公司締約能力的人可以以公司無效對抗其他股東,可以重新取得自己的全部出資而不承擔任何責任。事實公司理論為法國司法所創設。《法國商法典》第368條規定,公司被宣告無效時,依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清算的規定進行清算。《法國民法典》第1844-15條規定,一旦公司被宣告為無效,則無效僅向將來發生效力,公司無效不溯及既往地使公司自始消滅,僅公司契約不再履行。這樣,公司無效實際上等同于公司解散,在公司無效判決生效之前,公司即便存在設立瑕疵,公司在事實上也是有效的。

  2.程序合法化制度

  在公司注冊登記之后,如果人們發現公司的設立存在瑕疵,他們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采取措施,責令公司矯正所存在的瑕疵,在所存在的瑕疵被矯正之后,公司無效的原因即消滅,公司即不得被宣告為無效。這就是法國法所規定的公司設立程序合法化制度。為了抑制公司設立無效訴訟的發生,鼓勵行為人提起公司設立程序合法化訴訟,《法國商法典》規定了一系列制度,以引導人們將公司設立程序合法化理論落實到實踐中。首先,在第一審法院的法官就公司設立無效作出裁判之時,如果公司設立無效的原因已經消滅,則行為人所提起的公司設立無效訴訟也即消滅;其次,法官受理公司設立無效訴訟,必須給當事人一定期限以采取有效措施來矯正無效公司瑕疵,只有在法定期限或依職權確定的期限屆滿后,瑕疵并未矯正時,方可應最勤勉當事人的申請作出公司設立無效的裁判。根據法國法,除了公司目的不合法是不能矯正的原因之外,所有無效原因都是可以矯正的。 德國、意大利等國家亦有相關規定。如德國《股份公司法》第276條規定:“有關企業經營范圍方面的規定的缺陷,可以遵守法律和章程和有關規定的情況下,通過修改章程予以彌補。”由此可見,各國給予瑕疵公司自行更正瑕疵的權利是相通的,并且這種更正的權利受到充分的尊重,相對于無效或撤銷之訴而言,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

  3.公司設立無效排除理論

  法國《商事公司法》中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僅得因為不合法的標的或原因或因為違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無效的原因而無效。由此可見,并非所有公司設立無效的原因都可導致有限責任和股份公司設立之無效。這兩個重要的公司形式的設立無效原因由國家以公司契約本身所具有的規則而無效。如果公司股東的同意存在瑕疵,或者如果公司股東欠缺締約能力,則該種原因僅為無限公司和簡單的兩合公司無效的原因,而不得作為有法律的形式加以嚴格的規定,只有符合法律規定之無效原因才可以認定為無效,不得任意為之。

  四、我國公司設立無效制度的立法完善

  (一)我國對公司設立無效的立法現狀

  1.我國對于公司無效設立的具體法律規定

公司設立存在瑕疵,公司是否因此無效?我國對此問題并無明確的規定,但我國不少學者及司法判例都持肯定的態度,認為,如果公司在設立過程中存在違反公司法規定的地方,則所設立的公司應當無效,公司法人格自公司設立開始時起即無效。

  雖然我國《公司法》對公司設立無效制度的規定幾近空白,但《公司法》第199條和第200條對瑕疵設立公司的法律效力還是稍加提及的。如第199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它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第200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為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可以看出,我國的公司登記和設立撤銷都是行政行為,是由公司登記機關依職權而主動撤銷或責令補正的,法院并無撤銷權或宣布無效權。這與兩大法系規定由利害關系人提起無效之訴的方式存在很大差異。畢竟行政機關的能力有限,不可能對所有已登記卻不符合條件的公司都能及時發現并糾正,而且很可能多數情況下難以發現。為了及時有效解決這種問題,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復(1994)4號《關于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被撤銷或者歇業后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復》中規定:“3.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雖然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實際上沒有投入自有資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資金達不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七)項或其他有關法規規定的數額,或者不具備企業法人其他條件的,應當認定其不具備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開辦該企業的企業法人承擔。”“二、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對雖然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實際上并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企業,應當依據已查明的事實,提請核準登記該企業為法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撤銷的,人民法院對該企業的法人資格不予認定。”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些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對瑕疵設立的公司雖然沒有判決無效予以撤銷的權力,但在訴訟中對該公司的法人資格可以不予認定。這無疑提高了設立無效問題的解決效力,但還應繼續吸收、借鑒國外立法的優秀成果,將訴訟這種救濟方式提高到我國立法的高度。

  2.我國關于公司設立無效立法上存在的問題

  首先,從制度上確立公司設立無效制度,我國需要解決一個問題,即公司設立無效制度與民事無效制度的區分。筆者認為,第一,二者的溯及力不同。民法上的無效法律行為具有溯及力,視為該行為自始未成立,無效前的一切行為均歸于消滅。從穩定交易安全的角度出發,在《公司法》中對瑕疵設立公司的撤銷應作出特殊規定,即公司設立一旦無效,僅向將來產生法律效力,在撤銷判決作出之前的所有交易依然有效。第二,民事行為的無效,一般沒有期限上的限制,無效之原因一旦出現,均可提起無效之訴。但公司設立的無效,應當規定一定的時間。第三,就是民法上的法律行為包括無效行為和可撤銷行為兩種制度,但在公司設立制度中,筆者認為,只應當有無效制度而不應當包括可撤銷制度。撤銷只應當作為公司設立無效的一個法律后果。因此,由于公司立法的專門化與獨特性,使得單靠民法上的無效制度解決公司法上的設立無效問題很不方便,必須有單獨的公司設立無效制度立法。

  其次,我國現行《公司法》在第199條規定了公司在瑕疵設立情況下的矯正制度和矯正制度的執行人,即公司設立嚴重違反本法規定時,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撤銷公司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對于該條規定,多數學者認為其存在諸多不當之處:

  第一,我國公司法規定,對公司瑕疵設立的補救僅僅由公司登記機關通過行政程序來強制,并沒有賦予其他機構特別是司法機構可以對不符合條件的公司的設立進行糾正的權限,這顯然不利于公司瑕疵的糾正。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釋,對設立條件有缺陷的公司,各級人民法院視情況可以作出承認法人資格、不承認法人資格的認定。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畢竟只解決在訴訟中發現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問題,不能解決在實踐中業已存在的不具備設立條件而取得法人資格的問題。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在未經行政訴訟程序的情況下予以否認,不僅混淆了行政行為與司法行為的關系問題,同時也影響到了行政機關的公信力。

  第二,我國立法包括司法解釋并未規定撤銷、補正、認定或不認定的具體程序。行政機關的決定和人民法院的認定僅僅根據其對事實的判斷而作出,有較大的隨意性,缺乏必要的監督與制約。尤其是相對人在其經濟活動中發現對方法人設立條件欠缺,資格有瑕疵的情況下,為保護自己的利益而提出的要求與主張,不能得到落實,缺乏必要的制度與程序的配合。如相對人向行政機關提出撤銷有瑕疵的對方的法人資格的要求,行政機關如何受理,或者如何通過訴訟程序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行政機關的登記行為或撤銷條件欠缺的公司的法人資格等問題上,相對人的利益和作用被忽視。

  第三,關于公司設立無效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主要集中在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個方面,而應特別重視的民事責任沒有立法性的規定,僅有一個使用范圍相當有限的司法解釋。筆者認為,在明確責任時應解決三個問題:一、責任人的責任應如何承擔?應按照股東在公司注冊資本中的比例承擔責任。二、責任人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由于公司成立無效,應視公司發起人之間的關系為合伙關系而比照合伙法律,各發起人應負連帶責任。三、無過錯的發起人是否能向過錯發起人進行追償? 無過錯的發起人出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向債權人承擔債務后可依合同關系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究違約責任或締約過失責任。

另外,對撤銷沒有除斥期間的限制,沒有賦予相對人對無效或撤銷的請求權,沒有明確登記機關對錯誤登記而造成相對人經濟損失所應承擔的責任,等等。

  (二)建立我國公司設立無效制度的設想

  1.關于公司設立無效的原因

  公司設立無效制度中,設立無效原因的確定和認定是該制度的核心問題。由于公司設立無效,會使公司內外關系處于不確定狀態,并將危害社會經濟秩序,因此必須對無效的原因加以嚴格界定,并盡可能給予設立人對無效原因進行補正的機會,以維持現有秩序的穩定。公司設立無效的原因可分為絕對無效和相對無效。如果某種原因與一定時期的法律秩序和經濟秩序相沖突并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時,往往應當將其作為絕對無效的原因;反之,則作為相對無效的原因,允許行為人進行補正。

  結合我國現狀并借鑒國外立法,筆者對我國可規定為絕對無效的原因作以下詳細分析:第一,公司章程缺乏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目前我國《公司法》僅規定了章程記載事項(見《公司法》第25條,第82條)但這一記載事項并未明確是否為必要記載事項。由此,筆者建議應將公司章程的記載事項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從而確定其不同的效力。凡公司章程中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公司設立即為無效。第二,公司設立的目的違法或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公司作為社團法人,是市場經濟競爭主體,一言一行對社會生活密切相關,其活動合法與否關系國計民生。因此,公司從事非法活動應為無效。第三,公司設立人不符合法律規定。如未達到法定人數,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發起人無法定資格。并非所有人都可以成為公司的設立人,“除須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外,法律往往對設立人的資格有專門規定”。我國《公司法》規定,法律明文禁止的單位和黨政機關及國家工作人員等不得充當發起人。第四,從事特定事業的公司未經主管部門批準。從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出發,對關系國計民生甚巨的行業,從事某種特定事業的公司須經主管部門審批方可設立。但目前我國法律法規規定須經審批的既多又濫,影響公司的發展,應引起我們的注意。可視為相對無效的原因有:1、公司章程欠缺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或任意記載事項。2、虛假出資或出資不實。3、公司未建立符合要求的組織機構,如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4、公司無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5、因欺詐、脅迫等意思表示瑕疵而參加設立的。

  2.確認公司設立無效的法律條件

  關于公司設立無效的確認程序的啟動方式,兩大法系的國家均是由利害關系人以訴訟的方式提起。我國亦應有此規定,摒棄由登記機關依職權予以撤銷的方式。并且為了維護我國現有經濟秩序,應對公司設立無效確認程序啟動的時間作以限制,如規定:“公司設立無效,從其成立之日起二年內,以訴訟方式提出。”此外,在相對無效的情形下,在確認程序啟動前還須留一法定期限給設立人補正,過了此期限不補正的,方才可以啟動確認程序。過了法定的啟動期限未啟動公司設立無效確認程序的,則適用別的制度對此進行救濟,在英美法上有“刺破公司的面紗”,在大陸法上有“公司人格否認”。我國可根據我國實際情況綜合借鑒以上兩種做法。

  (1)申請人的范圍

  各國對申請人資格的規定不盡相同,日本規定設立無效之訴只能由股東、董事及監事提起;韓國規定只有股東社員;法國則規定的寬泛些,結合各國立法經驗和我國公司內外關系的具體實情,筆者認為我國應從以下幾方面考慮:公司的股東、監事會和董事會的成員是理所當然的提起人,他們與公司榮辱與共,是最有資格的人。另外,在公司交易的過程中,公司還有其他利益相關者,如公司的重要合作者。筆者以為,除了重大利益相關者,其余的均不能提起無效之訴。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公司的年度檢驗是納入到登記制度中的,登記機關管理人員在年度檢驗時更易于發現和迅速弄清公司設立的瑕疵,如果將他們規定為提起訴訟的主體,將更有助于經濟秩序的穩定,這與公司設立無效制度的宗旨是一致的。

  (2)申請人權力主張方式

  通過對國外立法成果的比較分析,筆者認為我國應當規定,公司設立無效之訴只能通過訴訟主張。這是當事人行使私法救濟權的表現。具體程序可規定為:當法定的公司設立無效情形發生后申請人可以向公司注冊登記地法院起訴,法院依職權進行審理,在審理的過程中發現確有法定情形的存在時,法院可以通知公司采取相應的救濟措施,如將章程沒有規定的內容規定下來,或補辦公司遺漏的材料,或者將違反公司法規定的董事剔除董事會等。要是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消除缺陷,法院則判決公司設立無效,然后進行清算,并公告。公司應將此判決在商業登記簿中登記注冊,或在總公司及分公司所在地進行該登記,或履行公告程序,否則不能利用無效理由對抗第三人。如果公司設立的瑕疵被矯正之后,即成為完全合法有效的公司。

  (3)申請人的起訴期間

  公司設立無效制度的價值在于迅速消除公司設立的瑕疵,穩定經濟秩序。因此我國必須有訴訟時效的規定,且應當為短期時效。根據我國其他時效的規定,公司設立無效的訴訟時效應規定在公司注冊成立后的兩年期間內提出為宜。這樣有利于權利人及時主張權利,有利于公司法人資格的確定,從而有利于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

 (4)無效之訴的合并

  為了節省我國司法資源,節約訴訟成本,保障司法統一,應對無效之訴以合并為原則進行審理,即當數名原告向同一公司提起數個公司設立無效的訴訟時,法院應合并審理。

  3.確認公司設立無效的法律后果及法律救濟

  首先,在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中,公司設立無效的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第55條、第58條之規定。因為在我國,公司被視為一種契約,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因此當公司設立瑕疵而無效時,根據《民法通則》之規定,應當認定公司設立無效且自始無效。這極大的損壞了交易安全和穩定性。對此,我國應借鑒大陸法系國家的“事實公司理論”在《公司法》中作出具體規定:當公司因為絕對無效原因或因瑕疵沒有補正的情況下而最終無效時,公司無效僅自公司被宣告無效之日起產生向將來的效力,公司過去所進行的交易不受影響。無論公司或者公司的股東,均不得利用公司的無效宣告對抗與公司利益相關的第三人。無行為能力,或因受欺詐、脅迫而參加設立的,則可對抗第三人,對公司債務不負連帶責任。這樣,穩定經濟秩序保護交易安全的同時,也為我國的司法提供了明確、有效的法律依據。

  其次,公司從形式上設立完成后,就可能對外形成各種法律關系,當確認已經設立的公司為無效而否定其人格時,必然會導致已形成的法律關系的變動。如因絕對無效的原因而導致設立無效的,產生徹底否定公司法律人格的效力,公司進入清算程序,清算完畢撤銷公司登記。如因相對無效的原因,在當事人提起訴訟之后,為了保障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我國應借鑒大陸法系國家的“程序合法化原則”由法院給公司一定的時間,令其對公司設立無效的瑕疵加以補正,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可以規定為三個月。在這段時間內,公司應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迅速消除設立瑕疵,如果規定時間內未能消除,則應像英美法系國家采取的“特定情形下仍可否認瑕疵公司的法人人格”的作法,由法院依法宣告其設立無效。處理與絕對無效同。同時,我國還應借鑒法國立法,制定相關的配套措施,以引導人們將公司設立程序合法化理論落實到實踐中,并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

  此外,對于設立瑕疵有過錯的設立人,應對無過錯的設立人及債權人因此所受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我國不僅要規定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和相應刑事責任,更要將責任人的民事責任置于突出位置。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各設立人是基于設立協議而結合在一起的,設立人之間是契約關系,有過錯的設立人應向無過錯的設立人承擔違約責任。另一方面,在設立人的對外關系上,設立人就設立行為的后果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公司設立人簽訂的設立公司的協議從性質上講是民法上的合伙合同,一旦公司設立無效,作為合伙人的設立人必須對合伙行為對外共同承擔連帶責任。[28]

    同時,在我國公司設立由政府機關審批和登記。但是,實踐中由于一般疏忽屢職所致的錯誤難以避免,政府人員的瀆職行為也時有發生,常常使不符合設立條件的公司蒙混過關,獲得形式上的法律人格,行政機關的錯誤行為違背了公司法關于設立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可是僅有行政處分和刑事責任,仍無法彌補因信賴公司設立而遭受損害的公司利害關系人的損失。因此,當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對于公司非法取得法人登記有主要過錯的,因信賴登記而遭受損失的相對人或債權人可以請求登記主管機關主要負責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督促登記主管機關的人員認真行使職權,使職權與責任相對應,這也是現代法制中責任政府的體現。

  五.結論

  建立公司設立無效制度,對于嚴格規范公司的市場準入,促進市場經濟秩序良好運作具有巨大推動作用。當然,我們并不能說公司設立無效制度的建立及事后補救措施的完善,就能夠徹底解決我國公司設立制度中存在的種種問題,相對人的利益就能得到完全的保護。只能說,公司設立無效制度的建立,事后補救措施的完善,能夠為復雜多變的社會經濟生活提供多種制度配合,為申請人提供多樣的制度保護層次。世界各國對公司設立行為都很重視,大多數國家都對公司設立無效制度進行了規定,從而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應當借鑒并吸收國外這一優秀的法律成果,并根據我國法律傳統和法律背景來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公司設立無效制度。尤其在加入WTO后,我國面對巨大機遇時,此制度的建立更為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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