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光從不等待,轉眼間2017年已然走過了三分之一,一直在努力工作的你是否感到些許疲憊? 勞動者除了工作的義務,也有休息、休假的權利。所謂“工作做得好,休假不能少”。 在五•一勞動節到來的時候,小編就任性的想聊聊帶薪年休假的那點事兒! 職場上的你大多都休過帶薪年休假。但是,你真正了解帶薪年假的休法嗎?今天,結合案例,給您提示幾個常見的誤區和盲點。 據粗略統計,北京朝陽法院每年審理的近五千件勞動爭議案件中,近三分之一都涉及到帶薪年休假問題。 現實生活中,年休假制度在落實上效果大打折扣,勞動者不會休、不能休、不敢休。 一方面有的企業為了追求經濟效益,直接或間接地侵蝕職工休假權; 另一方面,勞動者對帶薪年休假制度存在盲點和誤區,不能合理、有效地保護自己。 【案例一】兩年以前未休的年假,勞動者應舉證證明休假事實 楊某于2007年3月1日入職甲公司,正常工作至2013年3月29日,同日楊某與甲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楊某主張每年應休年假15天,自入職后沒有休過年假,故要求甲公司支付2008年度至2013年3月29日未休年休假工資。甲公司答辯稱楊某已經休過全部年休假,不存在剩余年假。楊某和甲公司均未對其主張提交證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應當對其累計工作年限進行舉證,甲公司應當對楊某休假情況進行舉證。用人單位應保存兩年的工資支付記錄備查,甲公司未舉證證明楊某考勤或休假情況,楊某未舉證證明其已累計工作滿20年,且未對2012年度以前的未休年假事實舉證,故甲公司應當按照每年5天年休假的標準,支付楊某2012年度至2013年3月29日期間的未休年假工資。 法官解讀: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已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應保存兩年的工資支付記錄備查,故在兩年期間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考勤和休假事實負有舉證責任,超出兩年范圍的,舉證責任轉移至勞動者,勞動者應就自身的休假事實提交證據。 【案例二】年休假未休滿跨年清零的規定不合法 梁某于2014年5月10日入職乙公司,2015年10月30日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因沒有休過年假,梁某要求乙公司支付在職期間的未休年假工資。乙公司答辯:公司員工手冊中規定,年休假不可跨年申請,當年12月31日前未休完的年假,沒有特殊情況的,次年自動清零。 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法定權利,且法律規定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乙公司員工手冊規定與法律規定相悖,法院不予采信。未休年休假工資屬于勞動報酬,乙公司應當依法支付梁某在職期間的未休年休假工資。 法官解讀: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即單位可以在第二年安排補休上一年度的年休假,可見年休假存在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點。一些企業會在規章制度、員工手冊、勞動合同中附加“當年帶薪年休假沒有休完的,將在年底或次年年初清零”等類似規定。因此每到年底,這些公司的職工們往往被迫扎堆休假,也有人會提出質疑,這樣的規定合理么?其實,這樣的規定不合理也不合法。用人單位不能以跨年為理由隨意將員工的未休年休假清零。如果勞動者當年度尚有年假未休的,可以與單位協商在次年補休,或者要求單位按照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案例三】工作中斷、停止后連續工作滿1年才能享受帶薪年假 王某于2014年2月10日入職丙公司,最后工作至2015年2月12日。王某主張自上一家用人單位離職后即到丙公司工作,因此主張應自入職時起享受帶薪年休假。但丙公司對此不予認可。王某提交上一家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顯示其離職時間為2014年1月20日。 法院認為,王某提交的證據顯示離職時間為2014年1月20日,其于2月10日入職丙公司,不屬于連續工作。其在丙公司工作的時間為2014年2月10日至2015年2月12日,不符合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條件,因此對于王某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解讀:許多勞動者將上述法律規定中“連續工作滿一年”和“累計工作”相混淆。這里特向大家進行簡要的區分:享受帶薪年休假這項福利的前提是“連續工作滿一年”。許多勞動者誤以為入職當年就可以申請年休假,其實不然。法律規定“連續工作滿一年”,是指勞動者在參加工作后曾經在同一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連續、不中斷地工作滿12個月,之后才開始享受年休假。即使勞動者不是初次參加工作,只要存在中斷工作、停止工作的情形,均需要重新工作滿1年后,才能再次開始享受帶薪年休假。而“累計工作”年限則是當以實際工作時間為標準,是全部工作時間的相加。簡單而言,“連續工作滿一年”的規定關系到勞動者從何時開始可以享受年休假,而“累計工作”的規定關系到勞動者可以享受年休假的天數。關于連續工作和累計工作時間的證據,可以通過檔案記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加以證明。 忙碌緊張的工作中也需要適當的休息與放松,上面的案例是不是戳中了你的盲點呢?看來,法律知識還是要好好學起來呦! 【有關帶薪年假的法律規定】 我國《憲法》明確提出,要規定職工的休假制度,建立職工休息的配套措施。 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首次對帶薪年休假制度作出原則性規定。 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008年國務院頒布《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對帶薪年休假的時間及制度操作辦法等內容進行細化。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作者單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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